- 职责: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受理初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受理初审。
职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受理初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受理初审。
事项名称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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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个人 | |
权力部门 | 黔西县公安局 | |||||
法定时限 | 3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黔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黔西县公安局分中心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网上申请 | 否 | 在线办理 | ||||
申请条件及 依据 | 1、经依法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单位;2、具有合法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3、已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设施;5、颁证与说明不在承诺时限之内。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咨询 | 申请人可到黔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或电话:0857-4242110。 | |||||
监督投诉 | 黔西县公安局投诉(投诉电话:4245110)或黔西县第一纪工委投诉(投诉电话:0857-4240781).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经批准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批量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材料 | 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留存。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
2 | 法人身份证、法人承诺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 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留存。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
3 |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留存。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4 | 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说明书。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留存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
5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留存。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
6 | 具备运输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有效的资质 | 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留存。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步骤 | 受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受理 | 吴学亮 0857-4242110 | 0.5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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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蔡伟 0857-4242110 | 1 |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3、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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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审查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核发。 |
步骤 | 送达方式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颁发证件 |
颁证与送达 | 吴学亮 0857-4242110 | 0.5 | 1、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职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受理初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受理初审。
职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复审;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