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20180117CJ-4020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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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规划编制及规划研究 | ||
实施主体 | 县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黔西县城乡规划局技术服务中心 |
设定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 | ||
追责对象范围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流程图 | ![]() |